湖北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
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《执业药师注册证》,不得买卖、租借和涂改。
如发生纸质《执业药师注册证》损坏,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。
如发生纸质《执业药师注册证》遗失,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。发证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示遗失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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